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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查处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3日

2018年3月,乐清市纪委对陈新乐违规借用企业车辆等问题作出处理。事情还得从2014年8月说起。

“陈经理啊,你看我单位车辆不够用,能不能借一辆车给我们办公用啊?”在跟施工方签订合同时,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代表的乐清市高速办副主任陈新乐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施工方“心领神会”,购买了一辆越野车“送上”。陈新乐将这辆车作为私人用车,产生的油费由施工方支付。

尝到“甜头”后,陈新乐利用其职务影响,使得乐清市北环南路第1、第2项目部和温州绕城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别将银行账户、复垦保证金账户开在其子就职的银行,作为揽储任务,其子因此共获得考绩奖励75738.83元。

如此破坏营商环境,当然逃不过铁纪惩处。陈新乐如实交代违纪事实,主动退缴了车辆借用期间产生的油费以及相关的违纪款,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