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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肃纪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4日

1、乐清市大荆镇人大副主席朱知平和大荆镇招投标中心主任管志洪履职不到位问题。2014年7月15日,大荆镇政府未经乐清市财政局审批,擅自变更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将属于服务类项目的大荆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作为工程类项目自行在大荆镇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以1458188元的价格中标)。2014年8月25日,乐清市财政局认定该项目采购过程违法,采购结果无效。2014年9月,大荆镇赔偿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6万元。2015年5月11日,乐清市纪委给予大荆镇招投标中心主任管志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按照“一案双查”要求,给予人大副主席朱知平党内警告处分。

  2、泰顺县泗溪镇梧桐垟村村委会主任吴植雅侵吞、挪用集体资金问题。2011年5月1日,吴植雅经手收取村水源征用费,将收取后10万元未纳入村集体账户便用于村务支出,经群众反映后于2013年4月交村集体入账。2013年3月,吴植雅在负责村集体资金发放中,冒领他人款项2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同年9月,又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村集体资金21366元归个人使用,至2014年1月16日归还,时间超过三个月。2014年6月,在负责村竹林道改建工程及毛竹低改项目报账中,虚报支出侵吞村集体资金10964元。2015年6月2日,泰顺县纪委给予吴植雅开除党籍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