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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纪委、县监委划定“十三条红线” 护航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1日

对不作为乱作为、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近日,平阳县纪委、县监委划定破坏营商环境“十三条红线”,要求全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优化营商环境。

这“十三条红线”包括:

1.严禁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2.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3.严禁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审计、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4.严禁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5.严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6.严禁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7.严禁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8.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9.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0.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11.严禁在涉企服务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12.严禁其他干扰企业政策经营、损坏企业利益的违纪违规行为。

13.严禁在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设路障”。

 “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是企业和群众关于损害营商环境的举报投诉,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案双查’,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平阳县纪委、县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建立由县纪委、县监委牵头,营商环境监督员、新闻媒体、普通群众参与的“1+3”大督查格局,对“最多跑一次”改革、“大拆大整”“大建大美”、助企服务、重点项目巡察等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常态化开展明查暗访和体验式查访,广泛搜集各类问题线索,做到“一周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