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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日前,乐清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石帆街道东朴湖村党支部原委员郑茂清收受贿赂问题。2014年前后,郑茂清和曾任东朴湖村村委会主任的郑某某商议,共同伪造了一份“自留地调整协议书”,帮助村民郑××申请地基建房。利用村党支部委员的职务便利在村文书写好同意申报的村双委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代表村党支部书记郑×某签字。之后,郑××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建房许可并顺利获得批准,于2015年间建成二间五层楼房。2015年年初和2016年1月,郑××按照事先约定,分两次送给郑茂清和郑某某共计20万元好处费,郑茂清分得10万元。2017年6月,郑茂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南岳镇前塘村党支部原书记连贤存侵占补偿款问题。2015年,乐清市政府征用前塘村部分集体土地,并依法对被征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连贤存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搭建有水池和简易棚等建筑,但因未与村里签订过租赁协议,且未交过租金,按照村双委会议意见,该建筑物补偿款应归村集体所有。连贤存为了非法占有补偿款,利用自己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以村民侯××的名义伪造了与村集体的租赁协议,于2016年3月10日利用该份协议,以侯××的名义领取了90199元补偿款并占为己有。2017年9月,连贤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乐成街道孔坦村党支部原书记叶升权、村监会原主任叶宣华等人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2012年5月,乐成街道孔坦村成立移民住宅二期工程基建领导小组,叶升权担任副组长,叶宣华担任领导小组成员。2013年1月,叶升权以借款的方式,擅自挪用工程基建专项资金7万元,叶宣华在叶升权的借条上签字同意。2015年1月,叶升权再次以借款的方式,擅自挪用工程基建专项资金11万元。2016年1月,叶升权归还挪用的18万元。2016年12月,叶升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叶宣华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北白象镇蒋家桥村村委会原主任蔡存超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2011年,蒋家桥村实施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向本村每个表头收取500至1500元不等的水表安装费,并确定由本村蔡XX和吴XX负责收取。收取的安装费交到村集体账户,用于自来水改造工程资金支付给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吴XX将自己收取的水表安装费247000元交给蔡存超,蔡存超于2011年7月6日把220000元交到村集体账户,剩余27000元用于其本人日常生活开支。2016年12月,蔡存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湖雾镇里窍村村委会原主任吴善球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发包工程等问题。 2011年11月17日,吴善球在只有王某一人参与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该村总额120万元的道路硬化工程交由王某承包。工程进行过程中,里窍村将 2张无经手人和未经村监会审核的工程款票据入账,票据金额共计24万元。 2013年9月4日,吴善球未经招标擅自决定将总额为15万元的里窍村至赤砂村联村公路建设工程分段发包给林某和郑某。2017年6月,吴善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乐清市纪委、市监委提醒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警钟长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